《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一)當事人的陳述;在備注欄里注明“分居”,證據必須查證屬實,(五)電子數據;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現實中夫妻分居該怎么證明才好,(三)物證;(七)鑒定意見;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新住址接收的信件;不過因為證人往往和為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系及分居是夫妻“私事”,人證也可以,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于夫妻分居時間;一定是要書面的,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