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同時勞動者與其他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只要不對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根據《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根據《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只要提供了勞動,員工與掛靠企業是否有勞動關系,就建立了勞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