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法律規定第二監護人是誰,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法律上監護人并沒有區分為第一監護人、第二監護人,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沒有第第二之分,(二)兄、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