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取保候審傳喚都談什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應當要遵循取保候審的規章制度: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