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開除是屬于行政處分,違紀辭退的條件是:(1)職工犯有規定的違紀或錯誤行為;(2)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3)尚不夠開除或除名條件,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辭退是用人單位解雇職工的一種行為,適用對象及其條件不同。是一種行政處理,辭退開除有什么區別,其處理時效為:從證實職工犯錯誤之日起5個月之內審批完畢,辭退分兩種情況,二是正常辭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