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局應當自收到商標注冊申請文件之日起九個月內審查完畢,主要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是否具有顯著特征;予以初步審定公告,有實質審查,《商標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就商標合法性所進行的檢查、檢索、分析對比、調查研究,是否與他人已經注冊或者審定公告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