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死亡的,最高不超過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還應當支付生活費,國家賠償法第33條34條,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周歲止,以及殘疾賠償金,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第三十四條規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