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明確規定,(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第子女升學、實際所需撫養費用超過原定數額以外;子女可以再次起訴,撫養一方無力支付全部醫療費用;或有給付義務的一方經濟收入顯著增加,子女與其生活水平相差懸殊等,哪些情況可變更撫養費,經濟相當困難,第因物價調整,那么可請求減少給付,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撫養費的變更可以在必要時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