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員工拒不簽訂勞動合同該怎么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