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有部分款項是補給家庭成員配合拆遷而給予的獎勵,以家庭為單位給予的補償,配偶方應享有一定的份額,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對于婚前為夫妻一方所有的房屋,原則上屬于原房屋所有權人的個人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婚姻法》第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