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開庭后多久出判決結果,無論是民事訴訟法或者刑事訴訟法,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只是規定了案件的審理期限,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