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的,補交土地出讓金,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土地使用期已過5年可以延長土地使用權期限,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用類似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倉儲用地50年;居住用地7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