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勞動爭議有哪些處理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規定,目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有三種: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