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辦理登記或轉交占有手續,是為保障債務人之外的擔保人將來承擔擔保責任后對債務人的追償權的實現而設定的擔保,第三人先向債權人提供了擔保,債務人或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擔保;才能要求債務人向其提供反擔保;但反擔保的擔保方式只有保證、抵押、質押,反擔保是什么意思,”即反擔保應采用書面形式,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