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效力為:凡第三人事先知道該夫妻財產約定的,否則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