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由人民法院本著照顧子女利益的原則進行判決;應當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見決定,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3款規定:離婚后,根據《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條規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由父母雙方協商決定子女歸哪一方撫養,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原則上隨母方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