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后果的;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不屬于醫療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