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欺詐之人為相對人或者第三人,也可表現為重大遺漏或者不正當陳述,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須有隱瞞真相,欺詐行為使當事人陷入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