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電子數據;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七)鑒定意見;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一)當事人的陳述;欠錢不還微信聊天記錄能當證據嗎,電子數據包括五大類:(三)物證;微信上的聊天信息屬于電子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