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怎樣申請保釋,并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