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雙方共同從事工商業或農村承包經營所負的債務;購買生產資料所負的債務;共同從事投資或者其他金融活動所負的債務;以及在這些生產、經營活動中欠繳的稅款等,夫妻共同債務該如何解釋,根據《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一方為夫妻共同生活對第三人所負的債務,主要包括:購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負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或雙方為治療疾病支付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從事雙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