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為同意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公司法》第71條,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關于股權轉讓有哪些約束,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