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父母、子女;(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根據《民法總則》第二十七條,《民法總則》二十八條,(一)祖父母、外祖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