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憲法》第五條規定,行政領導權利的來源主要有哪些,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法定性權力;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參照性權力。獎賞性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