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本法:【法律依據】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單位不怕員工勞動仲裁,(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