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服從監督;而且未經執行機關批準,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況,法律依據:《刑法》第三十九條: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管制的后果是什么,(四)遵守執行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此外,應當報經執行機關批準,服從監督;要按照執行機關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遵守執行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