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屬于個人,《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一般都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新婚姻法規定婚前房產怎么處理,(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屬于個人財產一般不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