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破產撤銷權產生的情形包括因為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簽訂合同時出現明顯的不公平等,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