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通常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有最長時間限制,必須及時搶修的;《勞動法》第42條,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勞動法》第41條,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延長工作時間有最長時間限制嗎,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