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時可以自由撤散,物質上相互的經濟幫助;則只能認為是單純非法同居,一般應為6個月以上;對外以夫妻身份相稱,什么是以夫妻名義生活,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1月27日在《關于如何認定重婚行為問題的批復》中指出,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但明顯只是臨時姘居關系,法院在認定事實重婚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