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一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如何劃分交通事故責任比例,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但同時有證據證明逃逸當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項情形的,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如有證據證明其他當事人也有過錯,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