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8條規定,農村房屋的出售對象需是一個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該法第62條進一步規定,所出售的房屋建造合法,房屋買賣需集體經濟組織批準同意,農村房屋買賣的限制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