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婚姻法》第三條,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三)家庭暴力的主體是家庭成員,但涉及不到過失的問題,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二)施暴者在客觀上對受暴者實施了肉體與精神上的折磨、傷害、凌辱或壓迫等行為,(一)家庭暴力侵害的客體是受暴者的人身權利,如何認識家庭暴力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