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及時書面報送縣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選舉工委,第五條縣人大常委會每年召開1—2次縣人大代表小組組長代表工作會,具體由各代表小組在縣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部門指導下安排落實,第三條縣人大代表各小組要認真負責地組織好每次小組活動,第七條本制度自通過之日起施行。縣人大各代表小組每年組織代表走訪選民1—2次,反映人民群眾的呼聲,宣傳國家的法律法規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每年至少一次深入到原選區聽取選民意見,縣人大代表聯系選民制度,探索和創新代表活動方式,第二條代表走訪選民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