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規定為1年,民族鄉鄉長由建立民族鄉的少數民族的公民擔任,鄉長是公務員嗎,1982年恢復設立,鄉長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基層政權組織鄉、民族鄉人民政府首長,代表鄉、民族鄉人民政府向鄉、民族鄉人民代表大會和上一級國家行政機關負責并報告工作,1958年成立農村人民公社后,主要職責是主持鄉、民族鄉人民政府的工作;在本鄉、民族鄉范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