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借款五萬違約后支付多少違約金是合理的,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但不得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借款5萬違約金多少合理的,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