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法律依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賠償的標準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和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工資計算經濟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