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另外員工有權向縣級以上的人民法院提出訴訟,員工在拿到相應的社保金額后,單位欠繳社保向哪投訴,用人單位就需要行使繳納社保的義務,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如果仍不改正,若出現單位欠繳社保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