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是否有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第三十九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