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營私舞弊,不承擔違約責任,若是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實施通知行為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試用期內辭職提前幾天,法律依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應當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沒有任何限制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