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定期到執行機關報到,只要遵守相關規定,法律依據:《刑法》第七十五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沒有限制緩刑人員繼續工作,(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緩刑人員在緩刑期間可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