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對難以按照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行業,工傷保險如何繳納,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