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決定從2008年9月19日起,是印花稅的一部分,對買入方(受讓方)不再征稅,由現行雙邊征收改為單邊征收,擴展資料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即完成納稅義務,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號)第一條規定,注冊資本印花稅率是多少,稅率為1‰,因此,其“記載資金的賬簿”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