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此類糾紛,2003年司法解釋規定了購房方催告權和解除合同權。從切實維護購買方的合法利益角度出發,開發商在催告后三個月內履行的,同時要承擔違約責任。如果預售方在經催告后三個月內仍不能履行的,購房方有選擇要求開發商繼續履行合同并承擔違約責任或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損失可比照房屋價格上漲或實際損失計算)的權利。對于延期履行合同,如果未約定違約金數額,可按照已付房款額比照銀行逾期還款罰息計算。
不可抗力延期也要有期限延期交房違約金依據的標準一般是合同。現實生活中,房屋買賣合同對于開發商的約束力并沒有那么大。主要原因是購房合同是開發商提供的,對于延期交房等可能產生糾紛的一些情況,開發商早就想到了應對的措施,規避其中帶來的一些風險。而約定的違約金低于購房者實際損失的時候,購房者很難舉證自己的實際損失有哪些。而在購房合同中,往往會規定由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延期交房是合理的。而即使這些不可抗力因素屬于合理的延期理由,也不能無限制地延期下去,必須要有個期限。當不可抗力因素消失后,給予一定的合理延期期限。而合理與否,需要由購房者和開發商協商。或者通過法院或者仲裁部門裁定。綜合驗收和單體驗收要搞清林宇南表示,一般法律規定上的驗收指的是綜合驗收,也就是通過政府的消防、衛生等等驗收,并且在建設部門經過了驗收備案。但有的購房合同上規定的交房驗收,寫的是單體驗收,也就是只要施工方、開發商和設計方三方聯合驗收就成了。
現在很多樓盤都沒辦法準時交房,開發商不按時交付房屋,這是令購房者頗為頭疼的事。很多業主就是為了更快住進新房,而延期交房后不少開發商卻以各種“不可抗拒”的理由推脫責任,這讓很多購房者氣憤不已,卻又不知該如何維權,我們一起來學習一下,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第一步:購房者在實際驗收房屋時,應當注意水、電、氣是否開通,是否達到基本入住條件,規劃是否被擅自更改,同時應當要求開發商出示綜合驗收備案證明并提供《商品房質量保證書》、《商品房使用說明書》等材料第二步:不可抗力非全免責。開發商原因并不等同于不可抗力。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只有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開發商才能免除延期交房的賠償責任。而要主張延期交房是不可抗力造成的,開發商應當提供相關機構的證明文件,證明該情況符合法律認可的條件。第三步、保留相關證據材料。不論在與開發商協商過程中還是在提起訴訟時,都能夠明確其違約事實,既可以按照合同條款主張約定的違約金,在實際損失超過約定的違約金的情況下,也可以要求開發商按照購房者的實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從而以事實為依據充分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第四步注意訴訟時效。鑒于房屋延期交付的時間存在不確定性,購房者應當注意訴訟時效問題。根據法律規定,購房者應當自約定的交房之日起兩年內向開發商索賠延期交房的損失。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限內向開發商主張上述權利,則新的訴訟時效就自主張之日起重新計算兩年。以上是開發商逾期交房該怎么處理的4個步驟,還應該注意的是購房者在解決延期交房糾紛時,應保留向開發商提起索賠的證據,如通過書面函件以郵寄方式索賠,以避免因索賠超過訴訟時效而得不到法律的保護。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您,祝你生活愉快!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對方可以解除合同。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對“合理期限”進行了明確,該解釋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該解釋又規定,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因此,開發商延期交房的話,購房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和退房。但是必須按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