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年征收,分期繳納。納稅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各地一般按季度或半年征收。
將原有房產用于生產經營的,從生產經營之月起,計征房產稅。
自建的房屋用于生產經營的,自建成之日的次月起,計征房產稅。
委托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日的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對于在辦理驗收手續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應從使用或出租出借的當月起按規定計征房產稅。
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產權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
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
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
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