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入住酒店,已成為消費者法律保護的消費者,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酒店為旅客提供服務,旅客應當承擔安全保障,財產安全不受損害。在被害人的義務下,酒店沒有采取任何措施,負責對被害人的死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的法律第六條規定的情況說明試驗應用中的幾個問題,從事住宿、餐飲、娛樂、其他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會活動,其他組織不合理的限制,使人的安全保障義務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請求賠償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受害者。但與正常認知一樣,坐在窗臺上應該看到其潛在的遮陽風險,也有自己的過失,可以減輕酒店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