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公租房申請條件與程序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條件:
(一)
具有本市市內六區、環城四區非農業戶籍,取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補貼、廉租住房
租房補貼和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
(以下簡稱“三種補貼”)
資格且尚未租賃住房的家庭可以申請。
已領取廉租住房租房補貼或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且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未到期的家庭不
得申請。
(二)
具有本市市內六區、環城四區非農業戶籍,上年人均年收入3萬元(含)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積
12平方米(含)以下且尚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可以申請包括年滿18周歲以上具有完全
民事行為能力的單人戶。
(三)
經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類型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包括外地來津工作的無房人員。
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程序
一、申請審核
(一)
已取得“三種補貼”資格的申請人
“三種補貼”指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補貼、廉租住房租房補貼和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取得
“三種補貼”資格且尚未租賃住房的申請人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須驗證更換資格證明。
已取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補貼資格的申請人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相關程序,
按照《關于調整廉租住房實物配租保障方式的通知》
(津國土房保〔2011〕38號)規定執行。
已取得廉租住房租房補貼或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資格尚未租賃住房的申請人,
到發放資
格證明的區房管局提出換證申請。
1申請
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須為
《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補貼資格證明》或《天津市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資格證明》
注明的申請人,
申請時須攜帶以下要件到發放資格證明的區房管局提出
申請,填寫《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表》
(附件1,以下簡稱《申請審核表》,編碼規則見附件2)
:
(1)
本人身份證
(原件和復印件);
(2)
《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補貼資格證明》或《天津市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資格證明》
(原件);
(3)
本人、配偶或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繳存住房公積金1年以上的,還需提供住房公積
金管理部門開具的連續繳存證明(原件)。
因疾病等特殊情況不能親自申請的,申請人可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辦理申請手續,被委托人須持本人、申請人及家庭成員身份證、申請家庭成員共同簽字確認的委托書
(附件3)。
2、審核
區房管局在5日內完成審核換證工作。對“三種補貼”資格證明有效的
,
且尚未領取租房補貼或房屋租賃備案到期后未再租賃住房的申請家庭,在其《申請審核表》上簽署意見、加蓋公章并開具《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條件通知單》(附件4,以下簡稱《符合承租條件通知單》),同時收回申請人所持的資格證明原件。房屋租賃備案期限以申請人領取租房
補貼時最新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記載的期限為準。
家庭人口依租房補貼人口認定,由區房管局在《申請審核表》上填寫。《符合承租條件通知單》標注項目出租完畢或開具之日一年以上,《符合承租條件通知單》自行廢止。
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區房管局出具《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條件通知單》
(附件5,以下簡稱《不符合條件通知單》),并退還申請人提供的相關要件。
(二)未取得“三種補貼”資格的申請人
1、申請
申請人或申請人委托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到戶籍所在地的區房管局提
出申請。年滿18周歲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單人戶也可單獨申請。
申請人須攜帶以下要件:
(1)本人及家庭成員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2)家庭成員戶口簿(原件和復印件);
(3)家庭現住房情況有關證明材料(原件和復印件)。
住房情況證明材料:擁有私產住房的,提供《天津市房地產權證》
;
承租公有住房的,
提供《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
將住房出售或置換的,提供出售或置換該住房的買賣合
同或置換協議
;
房屋已拆遷的,
提供
《天津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
;
從市場租賃住房的,
提供有效的《天津市房屋租賃合同》及《天津市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
;
有其他特殊情況
的,提供受理申請部門要求出具的其他相關證明。
申請人按要求填寫《申請審核表》,區房管局對申請人提供的信息、資料進行核對,原
件與復印件一致的,退回原件留存復印件。
2、審核
(1)
住房審核區房管局對申請家庭的戶籍、人口、住房等情況在5日內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向
其開具《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家庭收入核查單》(附件6, 以下簡稱《收入核查單》);
不符合條件的,區房管局向其開具《不符合條件通知單》,并退還申請人提供的相關要件。
申請家庭戶籍的認定。
申請家庭戶籍以戶口簿記載為準,按具有天津市市內六區、環城四區的非農業家庭戶籍(含因就業在本市落戶的單位城鎮戶籍集體戶口)認定。
申請家庭人口的認定。申請家庭人口按申請人、配偶及未婚子女認定。申請人同戶籍父母也可作為家庭人口認定。申請家庭人口數量以2010年12月31日之前戶口簿記載為準。
因結婚新增人員、新出生人員、支援外地建設退休(職)回津定居人員、退出現役人員、
在外地上學畢業人員、離婚人員、知青及其子女、刑滿釋放人員遷入申請人戶籍的,或按政
策在津新落戶的不受落戶時間限制。
申請家庭住房面積的認定。申請家庭成員名下均無住房的,視為無房;家庭成員名下有
住房的,按該處住房面積認定;家庭成員有兩套(處)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認定;
申請家庭有私產住房的按房屋權屬證明記載面積認定;承租公有住房的,現住房面積按《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賃合同》記載的使用面積(計租面積加陽臺面積)乘以相應系數計算。高層和多層成套住房系數為1.3;平房和非成套住房系數為1.15;
申請家庭原住房出售或置換,且家庭成員名下沒有其他住房的,現住房面積按已出售或
置換住房面積核定計算;住房出售或置換三年以上的,已出售或置換住房不認定面積;
申請家庭原住房拆遷實行貨幣安置,且家庭成員名下沒有其他住房的,現住房面積按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記載的面積核定計算;住房拆遷三年以上的,被拆遷住房不認定面積;
離婚人員住房以法院判決或離婚協議及履行結果為依據認定。離婚人員須在離婚1年以上(
以判決書或調解書日期為準),方可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2)
收入審核
申請人持區房管局開具的《收入核查單》及與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收入證明材料,到戶籍所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進行收入審核。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區民政部門按照《天津市申請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核對暫行辦法》(津政辦發〔2008〕47號)及有關規定核查申請人家庭收入情況,并在《收入核查單》上注明核查結果,經辦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送區房管局。
區房管局根據收入核查結果,補充填寫《申請審核表》,對符合條件的,納入公示范圍
;不符合條件的,區房管局向其出具《不符合條件通知單》,并退還申請人提供的相關要件。
3、公示
區房管局將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況通過政務網、區房管局受理窗口等渠道進行公示(附件7),公示期為5日。對公示有異議的,由區房管局會同有關部門在5日內進行核實。對經核實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區房管局向其開具《不符合條件通知單》,并退還申請人提供的相關要件。申請人可在5日內自行舉證,逾期不舉證的,視為認同;自行舉證的,經復核符合申請條件的,可恢復其申請資格。
*、開具通知單
對經公示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區房管局在《申請審核表》上簽署意見,加蓋
公章,開具《符合承租條件通知單》。申請人須持《符合承租條件通知單》參加項目登記。
(三)
相關規定
已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符合其他住房保障條件的,可申請其他類型的住房保障。
二、租賃入住
(一)選房
公共租賃住房登記選房具體操作程序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二)開具《繳存租房保證金通知書》
申請人確定所選住房后,經營單位向申請人開具《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繳存租房保證金通知書》
(附件8)。
(三)繳存租房保證金
申請人在選定住房7日內,持《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繳存租房保證金通知書》,按規定標準到指定銀行繳存租房保證金,銀行收款后代市國土房管局所屬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單位為申請人開具租房保證金繳款憑證。逾期未繳存租房保證金的,視為放棄,自《符合承租條件通知單》開具之日起1年內不接受重新申請。
(四)簽訂委托代扣、委托提取協議書
享受廉租住房租房補貼和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的申請人可與補貼發放單位簽訂《委托代扣租房補貼交納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協議書》(附件9);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申請家庭可與繳存住房公積金承辦銀行簽訂《委托提取住房公積金交納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協議書》。
(五)簽定合同、辦理入住手續
申請人按約定日期持租房保證金繳款憑證與經營單位簽訂《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附件10)和《承租人公約》(附件11),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并辦理入住手續。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姓名須與《符合承租條件通知單》中申請人姓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