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現在有非常多的這類情況呢!已經算是很常見了哦!~有些發展商以裝修公司工程逾期為借口不按時履行交付房屋的義務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要懂得維護自己的權益哦!~接下來我就詳細的來和你說說吧!~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也就是說,當發展商承擔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購房合同的條款中明確規定了交房時間,但到交房時間時,發展商未按期向購房者交房,這實際上是一種違約行為。 對購房人來說,對于逾期交房的情況也要針對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并且可以對開發商逾期交房的原因進行調查,看發展商逾期交房是否有依法可以免除違約責任的情況。《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原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如果發展商并未發生不可抗力的客觀情況,也應當及時通知購房人,并提供相關證明。況且,即便有不可抗拒的因素,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現行的商品房預售契約,都是由各省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門統一印制的格式文本,契約中關于交房期限都有較為嚴格的規定,并且制定了逾期交房的懲罰條款,比如,除不可抗力外,開發商未按期將房屋交付給購房者,購房者有權向開發商追索違約金。逾期超過一定時間,開發商仍未交付房屋的,購房者有權解除契約。契約解除應自購房者書面通知送達開發商之日起生效。 最后友情提示一下哦!~買房族在購房過程中真是喜憂參半,喜的是即將擁有屬于自己的小窩的喜悅心情,憂的是時不時冒出來突發情況的焦慮狀態。大概就是這樣哦!~希望能幫到你呢!要是覺得我的回答不錯,可以給我點個贊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