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指”源自《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二十條規定:監察機關在調查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時,可以“責令有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就調查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但是不得對其實行拘禁或者變相拘禁。” “雙規”源自《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調查組有權按照規定程序,“要求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案件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