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業主造成的設計變更,工程量增加,甲供材料不到位等。責任由業主承擔,工期相應順延。2.施工方管理不當,設備、材料不到位,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返工或延誤工期的,責任由施工方承擔,工期不順延。3.不可抗力因素(包括政策、法律法規等因素)造成工期延誤,由業主承擔,工期相應順延。業主承擔工程維修費用,施工方負責自身設備、人員傷亡費用。 工期計算問題:1.開工日期:以合同開工日期為準。如有變更需另行補簽證。2.竣工日期:以施工方遞上(遞至業主)竣工報告的日期為準,工程完工施工方應及早提供竣工報告,否則仍計算工期。 質保金問題:1.工程質保金可有或可無,保證金收取比例等問題以合同約定的為準。對于裝修公司所提供的格式合同中不利于自己權益保護的條款,應當與裝修公司協商予以修改,從而確保自己權益不受損害。例如,業主可以簽訂《補充條款》,其中可以對工期延誤等違約行為進行約定。例如約定“因乙方(裝飾公司)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應賠償甲方(消費者)多少金額。(按照行業慣例一般為100~500元)”;“乙方逾期多少天仍不能竣工的,甲方(消費者)有權解除合同,而乙方(裝飾公司)需立即付給逾期違約金,返還甲方已支付的款項,并賠償由此引發的經濟損失。”